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