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未随船携带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