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责令渔业船舶所有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