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或者使用经检验不合格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