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非法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进行补检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