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非法出售水产苗种和出售、投放未经检验、检疫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出售和投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