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者未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