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擅自捕捞、收购重点保护对象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