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有农业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其中沿海区的渔业主管部门管理海洋两米等深线以内非机动渔船、定置网具的渔业生产作业和浅海、滩涂的增殖、养殖。海洋、海事、公安、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