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改变渔港性质、设施、用途的,必须经市渔港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