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施工。

办理渔港内施工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项目申请书;

(二)施工项目设计方案并附施工设计图;

(三)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