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生产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应当随船携带,接受检查。渔业船舶租赁、抵押,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