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生产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进出渔港实行报告制度。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