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渔业船舶取得检验证书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或者经营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确定船籍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