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生产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渔业船舶制造、维修。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和产品认可证书。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