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近海机动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近海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