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产苗种在出售、投放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出售水产苗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质量标准。

禁止向养殖水域和自然水域投放有害的水生动植物苗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