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