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