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