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曝光。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