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