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兴办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