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