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