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