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