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