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