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