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