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