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街道和公共场地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扔废弃物等;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七)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八)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