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或者设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实施。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