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停车场所和牲畜拴放地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