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