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