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设施的日常维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