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灯光设施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