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