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