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围墙、绿篱、花坛和草坪等作为分界。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