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