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高原生态、民族文化等特点,制定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示、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