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