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财政投入。

省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质保护及相关产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