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西江干流、支流沿岸城镇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河涌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