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水污染防治规划的修订,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