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五条有效煤矿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