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六条有效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开采。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