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依法批准建设的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煤矿。对已建成的各类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