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筹集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调集农业机械参加抗灾、救灾;

(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工程开发和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

(五)负责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督;

(七)负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对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